2019年欠公公40余万成老赖 限制高消费令实施范畴是什么?
据报道,一对小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欠了父亲几十万不还,日前被法院列为“老赖”。执行法官发现女方被执行人在利用抖音“炫富”,违反限制消费措施。7月2日,记者从北京市通州法院获悉,经执行法官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目前40余万元案款执行到位。
据介绍,老王于2014年11月向儿子小王及儿媳龚女士转账80多万元,后儿子儿媳将该笔钱转账给其岳母冯女士,冯女士将该笔钱用于理财。2014年、2015年期间,冯女士陆续偿还了10多万元,后再未还钱。
因欠款一直未按期偿还,老王和儿子儿媳关系恶化,老王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通州法院提起诉讼。通州法院经审理,判决小王及龚女士偿还老王借款,即两人各承担一半还钱义务。但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小王及龚女士未履行判决义务,老王向通州法院申
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刘振介绍,该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小王及龚女士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小王及龚女士并未履行债务,通州法院依法冻结小王及龚女士的银行账户,并对小王及龚女士采取失信及限制高消费措施。就在执行期间,两人因感情不和离婚。
刘振介绍,虽然法院对龚女士限制了高消费措施,但法官发现,龚女士在抖音上分享自己在外地的游玩视频,以及在高消费场所的视频,特别是前往澳门游玩的视频,她无视限高令进行“炫富”的行为严重挑战了司法权威,侵犯了申请人的权益。承办法官传唤
龚女士到庭,向其核实情况。
“她承认自己确实炫富,但辩解说不知道法院已对她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不知道哪些行为是高消费,后来又说自己收到了法院相关法律文书,对限制高消费也了解。显然是前后矛盾,规避自己的法律责任。”刘振介绍龚女士的这种行为既蔑视了法律的权
威,又侵犯了老王的合法权益,后准备对龚女士采取司法拘留措施。龚女表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且让亲属向法院交纳5万元案款,恳请法院能够对其从轻处罚。
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老王不追究龚女士违反限高的行为,双方按照和解协议履行,龚女士偿还40余万欠款。
限制高消费令实施范畴是什么?
1、对自然人的限制。
1)不得乘坐飞机、豪华客船、出租车等高档交通工具和使用高档通讯工具;
2)不得在星级宾馆、酒楼、酒吧、歌舞厅、夜总会、桑拿浴室、健身房等高消费场所消费;
3)不得购置高档商品、大额生活用品、汽车及租赁写字楼办公;
4)不得购买、新建、扩建、装修房屋;不得出外旅游、度假及为家庭成员支出大额费用;
5)不得出国出境;
6)不得对外投资(包括开办公司、购买股票债券等)。只能保留按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的生活费用,其他均属被执行财产范畴。
7)被限制人的子女不得就读高消费的民办高校。
2、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限制。
1)不得履行为其单位办理财产抵押、转让及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职务行为;
2)不得以公款在宾馆、饭店、酒楼、歌舞厅、西餐厅、夜总会、桑拿浴室、健身房、高尔夫球场等高消费场所消费,也不得批准其工作人员以公款进行上述消费;
3)不得在单位报销乘坐出租车、火车卧铺、飞机、轮船四等以上舱位等交通费用;
4)不得出国出境;
5)不得向其工作人员发放奖金和分配红利;
6)其单位财务状况需每月定时向法院申报,并随时接受审计。
法院下了限制高消费令怎么办?
履行义务之后就能解除限制高消费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 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